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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来源:政府部门 作者:李德玲 时间:2017-07-03 16:29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194项)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机关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五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2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3 行政处罚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八十九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号)第四十一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第三十九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59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4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59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5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一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59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6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六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59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7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三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59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四条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四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59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9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五条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一)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5号令)第三十六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59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0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4号)第九十六条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二)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六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59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1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4号)第九十八条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违法)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八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59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2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九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59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3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一百条第一款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59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4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一百条第二款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59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5 行政处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一百零一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59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6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一百零二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59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7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一百零三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七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59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一百零五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59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9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59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20 行政处罚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一百零八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59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21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一百零九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60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股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22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61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23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62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24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63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25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64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26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65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27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66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28 行政处罚 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有关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67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29 行政处罚 矿山企业及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罚 《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号)第四十条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68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30 行政处罚 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号)第四十一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69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31 行政处罚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及拒不执行的处罚 《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号)第四十二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70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32 行政处罚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处罚 《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号)第四十三条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71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33 行政处罚 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号)第四十四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72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34 行政处罚 矿山企业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未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定期检测;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未对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采取有效措施的;未采取井下采掘作业探水前进;未对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检测;未对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氧气析出量;未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的处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73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35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74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36 行政处罚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一条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一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75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37 行政处罚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二条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二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76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38 行政处罚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三条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三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77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39 行政处罚 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的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四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78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40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五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79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41 行政处罚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六条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六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80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42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八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81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43 行政处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八十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82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44 行政处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八十一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83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45 行政处罚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八十二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84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46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五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85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二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47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六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86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二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4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87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二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49 行政处罚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88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二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50 行政处罚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89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二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51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二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90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二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52 行政处罚 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六条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91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股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53 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四十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92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股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54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第十九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93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55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第二十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94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56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第二十一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95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57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第三十一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96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二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58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第三十七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97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二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59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第三十八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第三十三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98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二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60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第三十八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第三十四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99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二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61 行政处罚 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第三十二条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第三十二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00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二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62 行政处罚 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第三十五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01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二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63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第三十六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02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二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64 行政处罚 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3号令)第二十九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03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二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65 行政处罚 违反《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3号令)第三十条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3号令)第三十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04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二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66 行政处罚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 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05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二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67 行政处罚 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5号令)第三十条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5号令)第三十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06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二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68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5号令)第三十一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07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二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69 行政处罚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5号令)第三十二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08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二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70 行政处罚 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5号令)第三十三条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5号令)第三十三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09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二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71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5号令)第三十五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10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二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72 行政处罚 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5号令)第三十六条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5号令)第三十六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11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二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73 行政处罚 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5号令)第三十七条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5号令)第三十七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12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二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74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5号令)第三十八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13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二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75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1号令)第四十三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14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二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76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1号令)第四十四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15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二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77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1号令)第四十五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16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二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78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1号令)第四十六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17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二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79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1号令)第四十七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18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二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80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1号令)第四十八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19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二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81 行政处罚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1号令)第四十九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20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二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82 行政处罚 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1号令)第五十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21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二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83 行政处罚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22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二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84 行政处罚 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23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二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85 行政处罚 违反《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24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二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86 行政处罚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25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二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87 行政处罚 未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未购买赔付金额每人3万元以上的意外伤害保险,未缴纳保险费的;歌舞厅、影剧院、网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其生产经营单位未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明显的安全出口标志和符合要求的疏散通道;(二)有完好、有效的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和指挥系统; (三)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的处罚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八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26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8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的处罚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九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27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89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少于16小时。 新招用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少于40小时的处罚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28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90 行政处罚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因此对其实施免职、解聘或者降低工资、福利待遇等形式的打击报复的处罚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29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91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决定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30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92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处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8号令)第十四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31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93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8号令)第十五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32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94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八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33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信息中心、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95 行政处罚 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34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信息中心、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96 行政处罚 违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六条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35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信息中心、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97 行政处罚 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36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信息中心、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9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37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信息中心、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99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38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信息中心、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00 行政处罚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的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39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信息中心、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01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第四十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40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信息中心、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02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41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信息中心、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03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42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信息中心、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04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43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信息中心、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05 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44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信息中心、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06 行政处罚 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45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信息中心、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07 行政处罚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46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信息中心、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08 行政处罚 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的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47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信息中心、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09 行政处罚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48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信息中心、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10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第二十六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49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信息中心、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11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第三十五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50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信息中心、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12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的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7号令)第四十八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51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信息中心、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13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未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7号令)第四十九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52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信息中心、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14 行政处罚 违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7号令)第五十条的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7号令)第五十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53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信息中心、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15 行政处罚 违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8号令)第五十一条的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7号令)第五十一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54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信息中心、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16 行政处罚 违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9号令)第五十二条的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7号令)第五十二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55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信息中心、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17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7号令)第五十三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56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信息中心、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18 行政处罚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7号令)第五十四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57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信息中心、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19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7号令)第五十五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58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信息中心、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20 行政处罚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第三十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59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信息中心、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21 行政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第三十一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60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信息中心、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22 行政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第三十二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61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信息中心、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23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接受转让、冒用、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62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非煤监察一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24 行政处罚 违反《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的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63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非煤监察一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25 行政处罚 违反《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64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非煤监察一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26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65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非煤监察一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27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66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非煤监察一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28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以下规定: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67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非煤监察一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29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不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的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七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68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非煤监察一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30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活动的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69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非煤监察一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31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大于300米、不采用中深孔爆破,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未采用台阶式开采条、未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剥离工作面未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使用人工装运矿岩、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等的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70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非煤监察一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32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无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电气设备无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无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未设置截水沟;每年年末未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的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71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非煤监察一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33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对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每三年未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未对险库和病库的采取相关措施;未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未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在出现重大险情时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的:、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作业的;闭库设计未按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的处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72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非煤监察一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34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或尾矿库管理单位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进行下列变更:(一)筑坝方式;(二)排放方式;(三)尾矿物化特性;(四)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五)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六)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七)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的处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73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非煤监察一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35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在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未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不主动实施闭库的处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74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非煤监察一股、国有煤矿监管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36 行政处罚 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设置在安全地点;未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未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在作业前,未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未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科学、合理确定煤气柜容积,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规定,合理选择柜址位置,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6号)第三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75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非煤监察一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37 行政处罚 冶金企业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76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非煤监察一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38 行政处罚 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十八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77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信息中心、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39 行政处罚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处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78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信息中心、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40 行政处罚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未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处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79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信息中心、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41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未按照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80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二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42 行政处罚 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81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二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43 行政处罚 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82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二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44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83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二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45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处罚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84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二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46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85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二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47 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86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非煤监察一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48 行政处罚 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的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87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非煤监察一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49 行政处罚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88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非煤监察一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50 行政处罚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89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非煤监察一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51 行政处罚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的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90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非煤监察一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52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企业违反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91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非煤监察一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53 行政处罚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92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非煤监察一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54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企业违反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的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93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非煤监察一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55 行政处罚 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94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非煤监察一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56 行政处罚 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未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未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项目部负责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后上岗;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等的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95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非煤监察一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57 行政处罚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96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非煤监察一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58 行政处罚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97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非煤监察一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59 行政处罚 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未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的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98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非煤监察一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60 行政处罚 违反《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的处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199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信息中心、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61 行政处罚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处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200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信息中心、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62 行政处罚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的处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201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信息中心、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63 行政处罚 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的处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202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事故调查股、信息中心、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64 行政处罚 煤矿企业未依照规定对隐患排查和报告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203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事故调查股、信息中心、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65 行政处罚 煤矿有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204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事故调查股、信息中心、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66 行政处罚 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205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事故调查股、信息中心、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67 行政处罚 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七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206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事故调查股、信息中心、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68 行政处罚 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207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事故调查股、信息中心、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69 行政处罚 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208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事故调查股、信息中心、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70 行政处罚 违反《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的处罚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209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二股、非煤监察三股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71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3、18、19、23、24、29、30、31、210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二股、非煤监察三股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72 行政强制 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18、24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5条,《职业病防治法》第65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信息中心、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73 行政强制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通知相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破物品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18、24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5条,《职业病防治法》第66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信息中心、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74 行政强制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的行政强制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五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18、24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5条,《职业病防治法》第67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监督管理二股、监督管理三股、非煤监察一股、非煤监察二股、非煤监察三股、煤监一股、煤监二股、煤监三股、煤监四股、国有煤矿监管股、职安股、信息中心、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75 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20、59、62、65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相关股室、中心、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76 行政检查 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九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20、59、62、66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相关股室、中心、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77 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20、59、62、67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相关股室、中心、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78 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3号)第五条、第二十七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20、59、62、68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相关股室、中心、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79 行政检查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20、59、62、69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股、非煤监察一股、各安监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80 行政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20、59、62、70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相关股室、中心、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81 行政检查 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令16号)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20、59、62、71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相关股室、中心、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82 行政检查 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令16号)第五条 、第二十二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20、59、62、72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相关股室、中心、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83 行政检查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九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20、59、62、73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相关股室、中心、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84 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的监督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九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20、59、62、74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相关股室、中心、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85 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的监督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九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20、59、62、75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相关股室、中心、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86 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1号)第四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20、59、62、76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相关股室、中心、站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87 行政奖励 对改善安全生产、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以及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全生产法》第16、73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股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88 其他权力  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备案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规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备案登记建档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没有按照规定备案的责令整改并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22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22条,《安全生产法》第37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89 其他权力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二十五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备案登记建档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没有按照规定备案的责令整改并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处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22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22条,《安全生产法》第37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股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90 其他权力 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备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备案登记建档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没有按照规定备案的责令整改并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22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22条,《安全生产法》第37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股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91 其他权力 县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备案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 第四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备案登记建档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没有按照规定备案的责令整改并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5、6、27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执行执法股室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92 其他权力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九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没有按照规定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的责令整改并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第20、21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2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93 其他权力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年4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四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告应提交的资料。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的规定,对提交的资料审查,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出具。
3.事后监督责任: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9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安股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194 其他权力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调查阶段责任:成立事故调查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事故调查组应当为其保密。
2.审查阶段责任: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决定阶段责任:将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意见报县政府,由县政府作出批复。
4.执行阶段责任:将县政府事故批复意见转发给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实施行政处罚,有人事处理权的单位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理,将处罚处理情况及时归档。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处理意见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定期检查事故处理完成情况,检查事故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25、28、29条。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股 单位负责人(法人)、分管负责人、内设股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  

                                                                                                                                                                                                                                                                                                                                                                                                         盘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30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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