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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来源:政府部门 作者:李德玲 时间:2017-07-03 14:45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共81项)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机关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政股,派驻政务服务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政股、卫生监督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 行政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医政股、妇幼保健站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4 行政许可 医师执业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政股、派驻政务服务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5 行政许可 医师执业地点变更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政股、派驻政务服务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6 行政许可 医师执业范围变更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政股、派驻政务服务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 行政许可 护士执业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第七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
医政股、派驻政务服务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8 行政许可 护士执业地点变更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第九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
医政股、派驻政务服务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9 行政许可 护士延续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第十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
医政股、派驻政务服务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0 行政许可 临床用血证 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的通知》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的通知》;3、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的通知》。
医政股、中心血库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1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校验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医疗机构检验管理办法》。
医政股、卫生监督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2 行政许可 医师注销执业注册 《医师注册暂行办法》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医政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3 行政许可 护士注销执业注册 护士注册管理办法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医政股、派驻政务服务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4 行政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基层指导办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5 行政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校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基层指导办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6 行政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变更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基层指导办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7 行政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管理办法》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基层指导办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8 行政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管理办法》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基层指导办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9 行政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管理办法》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基层指导办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0 行政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管理办法》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基层指导办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1 行政许可 二孩生育证审批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再生育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
规划统计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2 行政许可 计划生育节育输精(卵)管恢复生育手术审批 《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基层指导办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3 行政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8号)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基层指导办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4 行政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8项    《计划生育技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主任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29号)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基层指导办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5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80号)第二十二条。
卫生监督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6 行政许可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第29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204项;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7条、第20条;
5、《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卫生监督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7 行政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六十一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8 行政许可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二十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
3、《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二十条。
卫生监督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9 行政许可 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审核合格 《消毒管理办法》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九条。
卫生监督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0 行政处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81条。
卫生监督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1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未经审批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诊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80条。
卫生监督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2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人员执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卫生监督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3 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十四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14条;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35条。
卫生监督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4 行政处罚 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血液制品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或国家质量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05项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第四十七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卫生监督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5 行政处罚 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行为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一条。
卫生监督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6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未依法承担传染病防治法定义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第四十五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卫生监督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7 行政处罚 采供血机构未履行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报告义务导致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卫生监督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8 行政处罚 未依法严格管理传染病病原样本、菌种毒种、检测样品及血液制品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卫生监督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9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处方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四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四条。
卫生监督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40 行政处罚 疫苗接种单位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34号)第五十七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第五十七条。
卫生监督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41 行政处罚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母婴保健管理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4、《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卫生监督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42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四十八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四十八条。
卫生监督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43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四十七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四十七条;
3、《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
卫生监督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44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四十六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四十六条。
卫生监督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45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四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四条;
3、《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
卫生监督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46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非法行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三十九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三十九条。
卫生监督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47 行政处罚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未经批准生产或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生产的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卫生监督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48 行政处罚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的处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卫生监督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49 行政处罚 违反采供血和血液制品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85 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血站管理办法》(国卫生部令第44号)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
3、《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85 号)第三十五条;
4、《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
5、《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6、《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7、《血站管理办法》(国卫生部令第44号)第六十一条。                                                                 
卫生监督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50 行政处罚 违反传染病防控及消毒院感管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4、《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第四十六条。
卫生监督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51 行政处罚 违反艾滋病防治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八条。
卫生监督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52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室工作人员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卫生监督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53 行政处罚 血站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第44号令)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3、《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第44号令)第五十九条。
卫生监督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54 行政处罚 乡村医生违法行为的处罚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三十八条 、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卫生监督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55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十九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十九条。
卫生监督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56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处方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四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四条。
卫生监督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57 行政处罚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卫生监督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58 行政处罚 违反放射诊疗职业防护和放射防护器材管理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卫生监督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59 行政处罚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十一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十一条。
计划生育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60 行政处罚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处罚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十一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十一条。
计划生育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61 行政处罚 为他人做假节育手术、擅自为他人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或者进行假医学鉴定的处罚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十一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十一条。
计划生育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62 行政处罚 违反《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十二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十二条。
计划生育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63 行政处罚 为无生育证明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育)症诊断书的患者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处罚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十三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十三条。
基层指导办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64 行政处罚 对涉嫌违法生育而当事人又拒不承认且拒绝鉴定的处罚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十五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十五条。
计划生育执法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65 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十六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十六条。
计划生育执法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66 行政强制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三十九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催告阶段: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阶段: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35、36、37、38、39、10、41、43、44条;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三十九条。
卫生监督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67 行政强制 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采取临时控制措施以及对被污染的场所、物品予以消毒或者销毁 《行政强制法》第三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催告阶段: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阶段: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35、36、37、38、39、10、41、43、44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卫生监督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68 行政征收 社会抚养费审批、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起始阶段: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阶段: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 计划生育执法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69 行政
检查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检查阶段: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阶段: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3、《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三条。
卫生监督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0 行政
检查
医疗废弃物与院内感染管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五条、第三十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检查阶段: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阶段: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五条、第三十条 卫生监督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1 行政
检查
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卫生监督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检查阶段: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阶段: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消毒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卫生监督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2 行政
检查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检查阶段: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阶段: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卫生监督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3 其他权力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 《贵州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第二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条 规划统计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4 其他权力 子女教育优惠待遇审核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奖扶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5 其他权力 核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奖扶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6 其他权力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金补贴、基础养老金增发的核发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黔党发(2011)17号)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黔党发(2011)17号 奖扶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7 其他权力 出具非医学需要的中期以上终止妊娠证明 省政府令第85号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省政府令第85号 医政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8 其他权力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签发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指导手册》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指导手册》 医政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9 其他权力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指导手册》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指导手册》 医政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80 其他权力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许可审核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医政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81 其他权力 计划生育输精(卵)管恢复生育手术审批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 医政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6月30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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