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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市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来源:政府部门 作者:李德玲 时间:2017-07-03 14:52
                  盘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共153项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机关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终止经营办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十九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 行政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质性变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十八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 行政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十二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4 行政许可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十一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5 行政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变更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6 行政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变更终止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二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 行政许可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二十九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8 行政许可 道路客运站经营终止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二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9 行政许可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至第十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第二章第二十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至第十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第二章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0 行政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变更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至第十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第二章第二十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至第十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第二章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1 行政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至第十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至第十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2 行政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设立子公司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条、第八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条、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3 行政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变更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十八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4 行政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终止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十七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5 行政许可 货运车辆的转籍、过户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12年第1号令)第二十四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12年第1号令)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6 行政许可 货运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7 行政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设立分公司报备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十五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8 行政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条、第二十六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条、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9 行政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0 行政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变更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1 行政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更新或新增客运车辆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2 行政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客运车辆报停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3 行政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客运车辆报停后恢复运营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4 行政许可 道路客运新增班线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5 行政许可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变更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6 行政许可 暂停道路客运班线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7 行政许可 终止道路客运班线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8 行政许可 经营期满延续道路客运班线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9 行政许可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更新车辆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0 行政许可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停业、终止经营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1 行政许可 公交线路、站点、班次、首末班、车辆数变更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2 行政许可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期限届满延续经营事项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六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3 行政许可 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 《贵州省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转让规定》第四、五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贵州省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转让规定》(贵州省道路运输局文件)第四、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4 行政许可 船舶可能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4、《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地方海事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5 行政许可 对确需行驶公路的超限运输车辆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0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35条、38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3、13、14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条;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八条;
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三、十四条 。   
路政管理大队、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6 行政许可 公路行道树砍伐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2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6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路政管理大队、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7 行政许可 铁轮车、履带车等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上路
行驶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8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路政管理大队、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8 行政许可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5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7条第6款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中国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路政管理大队、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9 行政许可 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4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7条第5款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中国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路政管理大队、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40 行政许可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需要埋设管线、光(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5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7条第3款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中国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路政管理大队、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41 行政许可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5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7条第2款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中国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路政管理大队、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42 行政许可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4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7条第1款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中国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路政管理大队、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43 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十条、二十四、六十三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二条、八十四第一项;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3年第2号)第十条、第五十七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十条、二十四、六十三条;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二条、八十四第一项;
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3年第2号)第十条、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44 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十九条、六十五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七十条第一项;
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十九条、六十五条;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                         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七十条第一项;
5、《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45 行政处罚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十五条、六十六条;                2、《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二)、第五十四条。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七十条第一项;
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十五条、六十六条;                3、《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二)、第五十四条。                   
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                         5、《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七十条第一项;
6、《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7、《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46 行政处罚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十五条、六十七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十五条、六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47 行政处罚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十三条、六十八条          《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五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三条(一)                      《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八十八条(二)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十三条、六十八条;   
3、《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五十一条;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三条(一);                     5、《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八十八条(二)。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48 行政处罚 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四十一条、六十九条;                 《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九条(一)(二)(三)、第四十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九十条(一)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四十一条、六十九条;                3、《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九条(一)(二)(三)、第四十七条;
4、《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九十条(一)。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49 行政处罚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二十条、六十九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二十条、六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50 行政处罚 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十五条、六十九条;2、《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九十条(六)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十五条、六十九条;
3、《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九十条(六)。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51 行政处罚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二十六条、六十九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二十六条(二)、六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52 行政处罚 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十条、七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十条(二)、七十条(一);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二条(一)。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53 行政处罚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十条、七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六十七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十条(二)、七十条(二);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六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54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四十条(一)(二)、七十一条(一);              2、《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九十五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四十条(一)(二)、七十一条(一);              3、《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九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55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四十条(三)、七十一条(二);                   2、《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九十六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四十条(三)、七十一条(二);                   3、《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九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56 行政处罚 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四十条一、七十一条(二);                   2、《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九十六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四十条一、七十一条(二);                   3、《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九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57 行政处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四十四条(一)、七十三条;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7号)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四十四条(一)、七十三条;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7号)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58 行政处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四十三条(一)、七十二条;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五十一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四十三条(一)、七十二条;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五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59 行政处罚 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四十五条、七十二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四十五条、七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60 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四十六条、七十四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四十六条、七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61 行政处罚 无从业资格证驾驶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九条、第二十二条、六十四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九条、第二十二条、六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62 行政处罚 包车客运应当按照约定的起讫地、时间、线路运行,不得沿途揽客。包车客运线路的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但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除外 1、《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63 行政处罚 坑骗旅客、强迫旅客乘车、途中甩客、未经旅客同意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站外揽客的处罚 1、《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一)、(二)、第四十七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九十条(四)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一)、(二)、第四十七条;          
3、《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九十条(四)。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64 行政处罚 妨碍依法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欺行霸市、干扰他人合法经营; 无正当理由停运、阻碍交通、堵塞车站扰乱公共秩序; 其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和管理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 1、《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三)、(四)、(五)(六)第四十八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三)、(四)、(五)(六)第四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65 行政处罚 客运班线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包人依法取得的客运班线许可的起止日期;(二)承包经营的起止日期;(三)发包人发包给承包人经营的客运车辆的基本情况; (四)承包经营期限内发包人变更投入客运班线的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时承包人享有的权利; (五)违约责任 1、《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一)、(二)第四十九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一)、(二)第四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66 行政处罚 客运经营者聘用驾驶人的,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并建立驾驶人聘用档案的处罚 《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第五十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第五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67 行政处罚 客运站经营者在本站以外设立售票点,或者委托他人设立售票点的,应当到设立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一)、第五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68 行政处罚 货运代理经营者未将委托人托运的货物交由有相应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 《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69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建立车辆维护及维护档案管理制度的处罚 《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一)、第五十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一)、第五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0 行政处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建立采购、使用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单、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建档保存 1、《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一)、第五十二条(一)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一)、第五十二条(一)。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1 行政处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接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未按照规定签订维修合同或建立维修档案的处罚 1、《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二)、第五十二条(二)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二)、第五十二条(二)。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2 行政处罚 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或者使用伪造、倒卖、转借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1、《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四)、第五十二条(三)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四)、第五十二条(三)。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3 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不在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的场地开展教学和培训 《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一)、第五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4 行政处罚 单位和个人毁坏或者擅自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贵州省城市公共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贵州省城市公共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一)、第五十一条(一)。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5 行政处罚 污损、涂改、覆盖城市公共交通标志、设施; 
以摆摊设点等行为妨碍城市公共交通站点使用的处罚
《贵州省城市公共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贵州省城市公共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三)、(四)第五十一条(二)。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6 行政处罚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停业、终止经营的,未向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处罚 1、《贵州省城市公共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一)、第五十三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贵州省城市公共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一)、第五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7 行政处罚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维护、检测车辆,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车辆更新后,原许可的经营权期限不变。更新手续未办结的车辆投入运营的处罚。 《贵州省城市公共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四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贵州省城市公共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一)、第五十四条(一)。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8 行政处罚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聘用驾驶人的,应当与驾驶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出租汽车客运以承包方式经营的,应当将车辆承包给持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并签订承包合同,驾驶人不得转包。 《贵州省城市公共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贵州省城市公共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一)、第五十四条(二)。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9 行政处罚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人异地载客的处罚 《贵州省城市公共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四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贵州省城市公共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一)、第五十四条(三)。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80 行政处罚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使用无从业资格证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驾驶人驾驶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营的处罚 《贵州省城市公共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贵州省城市公共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二)、第五十五条(一)。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81 行政处罚 遇有抢险救灾、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不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应急指挥调度的处罚 《贵州省城市公共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七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贵州省城市公共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六)、第五十七条(二)。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82 行政处罚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车辆整洁,服务和安全设施、应急装置齐全完好;(二)在公共汽车车厢内显著位置张贴线路站点示意图、投诉举报电话、运营价格标准,设置儿童免费乘车标尺、禁烟标志和老、幼、病、残、孕专用座位,车身前、后设置线路牌,车身右侧设置站点示意图;(三)出租汽车使用规定的车身识别色、安装“出租”和“TAXI”字样的顶灯,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经营单位名称、运营价格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禁烟标志;(四)出租汽车装置检定合格的计价器; 
  (五)按照国家或者省的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监控系统或者视频监控系统;
1、《贵州省城市公共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一)、(二)(三)第五十七条(一)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贵州省城市公共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一)、(二)(三)第五十七条(一)。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83 行政处罚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违法转让客运经营权的处罚 1、《贵州省城市公共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一)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贵州省城市公共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一)。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84 行政处罚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行业标准、恪守职业道德、文明礼貌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辱骂、殴打、敲诈勒索乘客;(二)以欺行霸市、强拉强运等方式扰乱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三)故意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堵塞交通;(四)聚众滋事影响社会公共秩序。 1、《贵州省城市公共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第五十八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贵州省城市公共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85 行政处罚 公共汽车驾驶人在运营服务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车内吸烟、吃食物;(三)进出站点时及时报清线路站名、编号和走向,提示安全注意事项;(四)按照规定线路运营,不得追抢、中途调头、到站不停、滞站揽客、站外上下乘客、中途甩客;(五)因故中断运营的,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车辆; 《贵州省城市公共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九条(一)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贵州省城市公共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九条(一)。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86 行政处罚 城市公共客运必须依次进站、规范停靠;                           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 1、《贵州省城市公共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六),第四十一条(十),第五十九条(二)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贵州省城市公共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六),第四十一条(十),第五十九条(二)。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87 行政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人在运营服务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车内吸烟、吃食物;(三)载客后关闭空车标志,不得甩客; (四)待租时启用空车标志,不得拒载; (五)确需暂停运营服务时启用暂停服务标志; (六)选择合理的线路或者按照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不得故意绕行; (七)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合乘; (八)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 (九)在专用点候客的,规范停靠、按序载客,在临时停靠站点不得滞站揽客; 1、《贵州省城市公共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九条(一)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贵州省城市公共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九条(一)。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88 行政处罚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伤亡后逃逸的处罚 1、《贵州省城市公共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贵州省城市公共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89 行政处罚 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的处罚 《贵州省城市公共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一)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贵州省城市公共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一)。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90 行政处罚 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不得在车辆上使用城市公共交通专用的顶灯、计价器和服务标志等。 《贵州省城市公共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二)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贵州省城市公共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二)。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91 行政处罚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运输、客、货运站场经营的处罚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第十条、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2、《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六十三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第十条、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3、《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  
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六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92 行政处罚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的处罚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第十条、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2、《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六十三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第十条、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3、《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  
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六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93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处罚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第三十条、第六十条(一)    2、《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八十六条月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六十四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第三十条、第六十条(一);    3、《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八十六条;
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六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94 行政处罚 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一)、(二)              2、《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八十七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一)、(二);              3、《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八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95 行政处罚 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第八条(三)、第六十四条(一)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第八条(三)、第六十四条(一)。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96 行政处罚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二)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二)。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97 行政处罚 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三)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三)。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98 行政处罚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四)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四)。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99 行政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第八条(三)、第六十五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第八条(三)、第六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00 行政处罚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六条(一)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六条(一)。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01 行政处罚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第六十六条(二)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第六十六条(二)。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02 行政处罚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道路运输经营的罚 1、《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二十三条、八十八条(一)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六十五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二十三条、八十八条(一);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六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03 行政处罚 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五十条、八十九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五十条、八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04 行政处罚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六十二条、九十条(三)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六十二条、九十条(三)。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05 行政处罚 客、货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1、《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条、第十一条、九十一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六十六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条、第十一条、九十一条;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六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06 行政处罚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处罚 1、《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三十四条、九十一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二十条、七十一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三十四条、九十一条;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二十条、七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07 行政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强行招揽货物的;(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三十六条、六十七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三十六条、六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08 行政处罚 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四十二条、七十三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四十二条、七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09 行政处罚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7号)第二十一条、四十九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7号)第二十一条、四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10 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2号)第三十三条、五十四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2号)第三十三条、五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11 行政处罚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路政管理大队、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12 行政处罚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路政管理大队、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13 行政处罚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
路政管理大队、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14 行政处罚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款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款。
路政管理大队、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15 行政处罚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款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款。
路政管理大队、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16 行政处罚 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款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款。
路政管理大队、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17 行政处罚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路政管理大队、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18 行政处罚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路政管理大队、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19 行政处罚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路政管理大队、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20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
路政管理大队、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21 行政处罚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路政管理大队、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22 行政处罚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路政管理大队、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23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路政管理大队、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24 行政处罚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路政管理大队、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25 行政处罚 对未经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批准,未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诉讼法》第15、31、37、38、39、40、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33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行政诉讼法》第15、31、37、38、39、40、4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33条。
地方海事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26 行政处罚 对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船舶管理业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申请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以及未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的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诉讼法》第15、31、37、38、39、40、42条;《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3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行政诉讼法》第15、31、37、38、39、40、42条;
3、《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3条。
地方海事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27 行政处罚 对非营运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诉讼法》第15、31、37、38、39、40、42条;《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3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15、31、37、38、39、40、42条;《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3条。 地方海事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28 行政处罚 对在通航水域上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影响通航或者暂时中断通航的,建设单位设置航标等设施,未负责维护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诉讼法》第15、31、37、38、39、40、42条;《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4条(39项)、45条(40项)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行政诉讼法》第15、31、37、38、39、40、42条;
3、《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4条(39项)、45条(40项)。
地方海事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29 行政处罚 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诉讼法》第15、31、37、38、39、40、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65条(45项)、66条(46项)。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行政诉讼法》第15、31、37、38、39、40、4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65条(45项)、66条(46项)。
地方海事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30 行政处罚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诉讼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63条(43项)、第64条(44项)。 盘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行政诉讼法》第15、31、37、38、39、40、4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63条(43项)、第64条(44项)。
地方海事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31 行政强制 车辆暂扣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六十二条                           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13第2号)第七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35、36、37、38、39、10、41、43、4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59条(109、110、112项)、61条(111、113、114项)、64条(115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116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102条(117项)。
地方海事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32 行政强制 车辆、设备暂扣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35、36、37、38、39、10、41、43、4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59条(109、110、112项)、61条(111、113、114项)、64条(115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116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102条(118项)。
地方海事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33 行政强制 在公路管理和超限运输治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损坏公路或者损害公路路产路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强制叫停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责令停驶等行为 《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贵州省公路条例》、《行政强制法》 盘县交通运输局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六十二条                           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13第2号)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34 行政强制 暂扣船舶或者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盘县交通运输局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35 行政强制 责令停止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盘县交通运输局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贵州省公路条例》、《行政强制法》 路政管理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36 行政征收 出租汽车有偿使用费征收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条(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盘县交通运输局 1.起始阶段: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阶段: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37 行政给付 车辆燃油费补贴发放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审计署、国家林业局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年1号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审计署、国家林业局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年1号                        道路运输管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38 行政检查 车辆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五十三条(三)                     2、《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一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检查阶段: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阶段: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  地方海事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39 行政检查 企业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五十三条(二)                     2、《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十九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检查阶段: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阶段: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五十三条(三);                     2、《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40 行政检查 按照《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贵州省公路条例》等法定的监督检查职权,对全县农村公路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路面安全通行情况进行安全方面的检查等 《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贵州省公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盘县交通运输局 1.检查阶段: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阶段: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五十三条(二);                     2、《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41 行政确认 在行驶公路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对有关人员的身份、能力、资格、法律事实、法律地位或法律关系等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权利义务等 《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贵州省公路条例》、《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贵州省公路条例》、《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 路政管理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42 其他权力 《道路运输证》配发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事项的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决定或者不予办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道路运输证》。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2012(628)号令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43 其他权力 营业性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诚信考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事项的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决定或者不予办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相关办理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令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44 其他权力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审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8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事项的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决定或者不予办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相关办理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45 其他权力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的审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8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事项的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决定或者不予办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相关办理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8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46 其他权力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贵州省道路旅客运输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事项的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决定或者不予办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公示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2004年第10号令)第二十四条;《贵州省道路旅客运输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47 其他权力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事项的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决定或者不予办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公示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令第四十三、四十四条;《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48 其他权力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事项的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决定或者不予办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公示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12年第1号令)第二十一至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49 其他权力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贵州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第二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事项的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决定或者不予办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公示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贵州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50 其他权力 经营性道路客运、货运车辆二级维护与等级评定备案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事项的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决定或者不予办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相关办理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2012(628)号令第三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51 其他权力 货运代理(代办)备案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 第十六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事项的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决定或者不予办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相关办理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52 其他权力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受理和调解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事项的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决定或者不予办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相关办理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53 其他权力 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盘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事项的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决定或者不予办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相关办理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盘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6月30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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