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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市环境保护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来源:政府部门 作者:李德玲 时间:2017-07-03 14:33
                   盘县环境保护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共206项)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机关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24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0、12、2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四条。
环评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重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24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0、12、2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四条。
环评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24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0、12、22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四条。
环评股;环境监察大队;监测站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4 行政许可 排污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3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5 行政处罚 对接受水污染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6 行政处罚 对拒绝水污染监督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8 行政处罚 对拒报、谎报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9 行政处罚 对未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0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1 行政处罚 对未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2 行政处罚 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3 行政处罚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4 行政处罚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5 行政处罚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逾期不拆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6 行政处罚 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7 行政处罚 对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直接埋入地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8 行政处罚 对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容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9 行政处罚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0 行政处罚 对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1 行政处罚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含病原体的污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3 行政处罚 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4 行政处罚 对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5 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建设项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6 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7 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8 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垂钓或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9 行政处罚 对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0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1 行政处罚 对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2 行政处罚 对拒报或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3 行政处罚 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大气污染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4 行政处罚 对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5 行政处罚 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6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未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7 行政处罚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8 行政处罚 对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9 行政处罚 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40 行政处罚 对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41 行政处罚 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42 行政处罚 对城市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 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43 行政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44 行政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45 行政处罚 对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煤矿,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46 行政处罚 对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及有色金属冶炼企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4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48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49 行政处罚 对暂时不利用或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50 行政处罚 对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51 行政处罚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52 行政处罚 对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53 行政处罚 对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54 行政处罚 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55 行政处罚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56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57 行政处罚 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固体废物污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58 行政处罚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59 行政处罚 对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60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61 行政处罚 对未按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62 行政处罚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63 行政处罚 对未按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64 行政处罚 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65 行政处罚 对未按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66 行政处罚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67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68 行政处罚 对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69 行政处罚 对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0 行政处罚 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1 行政处罚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2 行政处罚 对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3 行政处罚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4 行政处罚 对无经营许可证或未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5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6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7 行政处罚 对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8 行政处罚 对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9 行政处罚 对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80 行政处罚 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81 行政处罚 对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82 行政处罚 对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未将检测、评价结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83 行政处罚 对贮存设施或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84 行政处罚 对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85 行政处罚 对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86 行政处罚 对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87 行政处罚 对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88 行政处罚 对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89 行政处罚 对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90 行政处罚 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卫生标准、规范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91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92 行政处罚 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93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94 行政处罚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9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96 行政处罚 对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违反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97 行政处罚 对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和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处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98 行政处罚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和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的处罚和对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和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志的处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99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00 行政处罚 对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的处罚和对未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处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01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02 行政处罚 对拒报、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03 行政处罚 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04 行政处罚 对未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噪音排污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05 行政处罚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06 行政处罚 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07 行政处罚 对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08 行政处罚 对在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处罚和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设施,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09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报告有关放射性污染环境监测结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政策法规与辐射安全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10 行政处罚 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放射性污染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未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49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政策法规与辐射安全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11 行政处罚 对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政策法规与辐射安全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12 行政处罚 对未建成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政策法规与辐射安全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1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政策法规与辐射安全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14 行政处罚 对未建造尾矿库或不按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尾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政策法规与辐射安全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15 行政处罚 对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政策法规与辐射安全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16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政策法规与辐射安全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17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处理或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政策法规与辐射安全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18 行政处罚 对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政策法规与辐射安全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19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政策法规与辐射安全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20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政策法规与辐射安全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21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政策法规与辐射安全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22 行政处罚 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将放射性固体废物送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政策法规与辐射安全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23 行政处罚 对产生废物放射源的单位,未将放射性固体废物送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政策法规与辐射安全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24 行政处罚 对放射性污染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政策法规与辐射安全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25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政策法规与辐射安全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26 行政处罚 对未按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政策法规与辐射安全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27 行政处罚 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政策法规与辐射安全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28 行政处罚 对未按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政策法规与辐射安全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29 行政处罚 对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范围以新建、改建或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场所,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和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政策法规与辐射安全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30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的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政策法规与辐射安全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3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政策法规与辐射安全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32 行政处罚 对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放射性标志的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政策法规与辐射安全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3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政策法规与辐射安全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34 行政处罚 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未按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以及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58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政策法规与辐射安全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35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政策法规与辐射安全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36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政策法规与辐射安全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37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政策法规与辐射安全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38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政策法规与辐射安全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39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政策法规与辐射安全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4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未按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评价文件, 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和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五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环评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41 行政处罚 对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五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环评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42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工建设,未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环评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43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环评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44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环境批准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环评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45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未经批准、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环评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4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环评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47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逾期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环评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48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49 行政处罚 对排污者逾期不缴纳排污费的处罚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50 行政处罚 对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缓缴排污费的处罚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51 行政处罚 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或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52 行政处罚 对未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53 行政处罚 对未公布或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54 行政处罚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十一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55 行政处罚 对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处罚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56 行政处罚 对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的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57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施工或者生产、使用的处罚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58 行政处罚 对未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59 行政处罚 对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60 行政处罚 对逾期未完成环境污染限期治理的处罚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61 行政处罚 对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未如实反映情况,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相关情况文字说明的处罚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62 行政处罚 对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63 行政处罚 对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期间,在考场周围从事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的活动的处罚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64 行政处罚 对排污单位将废油、潲水油以及其他含油废物,排入下水道或者随地倾倒的处罚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58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65 行政处罚 对在居民区、机关、学校、医院、疗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从事切割、机械锤击,露天装卸或者堆放水泥、石灰、粉煤,露天喷漆或屠宰、水产品加工、塑料制品生产、生物发酵等产生环境噪声、粉尘、恶臭污染的营业活动的处罚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66 行政处罚 对擅自夜间施工作业的处罚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67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建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和环境噪声、振动污染的娱乐业等经营项目的处罚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68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在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69 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的处罚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70 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对使用燃油机动船的处罚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71 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的处罚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72 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开山采石、采矿的处罚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73 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娱乐业的处罚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74 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施用化肥、高浓度、高残留农药的处罚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75 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的处罚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76 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向水体排放污水的处罚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77 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排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固体废物的处罚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78 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运动的处罚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79 行政处罚 对超过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80 行政处罚 对排污口设置不符合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81 行政处罚 对未按污染防止设计和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设施运行记录,并保证设施运行正常的处罚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82 行政处罚 对防治污染设施拆除、闲置、停运和设施因紧急事故停运未按规定申报的处罚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83 行政处罚 对应缴排污费数额不能计算的处罚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84 行政处罚 对未按清洁生产审核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处罚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8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转产或者搬迁前未清除遗留的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未对被污染土地进行治理的处罚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86 行政处罚 对运输,储存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采取的处置措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处罚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87 行政处罚 对产生放射性废物和废旧放射源未申报登记的处罚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88 行政处罚 对放射性废物和废旧放射源未按规定集中管理处置的处罚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89 行政处罚 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溶洞以及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存贮、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废物的处罚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90 行政处罚 对环境污染造成污染事故的处罚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91 行政强制 对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自责令整改之日次日起按日连续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催告阶段: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阶段: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92 行政强制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催告阶段: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阶段: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93 行政强制 对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暂扣或者查封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催告阶段: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阶段: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94 行政强制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登记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催告阶段: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阶段: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95 行政强制 对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查封或者暂扣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催告阶段: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阶段: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96 行政强制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催告阶段: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阶段: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九条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97 行政强制 未经环评审批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催告阶段: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阶段: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12条、51条、62条 环境监察大队、环评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98 行政强制 对违法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催告阶段: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阶段: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12条、51条、63条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99 行政强制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责令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催告阶段: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阶段: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12条、51条、64条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00 行政强制 向水体排污,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催告阶段: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阶段: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12条、51条、65条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01 行政强制 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且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催告阶段: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阶段: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12条、51条、66条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02 行政强制 对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产生危险废物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执行代为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催告阶段: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阶段: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12条、51条、67条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03 行政强制 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催告阶段: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阶段: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12条、51条、68条 环境监察大队、财务室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04 行政征收 排污费征收(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二条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起始阶段: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阶段: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05 行政检查 环境保护监管现场检查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检查阶段: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阶段: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06 其他权力 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初审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八条                        《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八条 盘县环境保护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四条; 环评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盘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30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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