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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市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来源:政府部门 作者:李德玲 时间:2017-07-03 14:38
               盘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共24项)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机关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三十六条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盘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三十六条                          3、《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管理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 行政许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三十七条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盘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三十七                            3、《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管理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三十三条                                                         《贵州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与监督工作指导意见》(黔建规通〔 2012〕 289 号) 第三十一条           《关于贵州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异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黔人防通字[2015]19号) 盘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共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3、《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管理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4 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 盘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3、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管理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5 行政许可 户外广告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盘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管理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6 行政许可 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                  《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盘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管理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 行政许可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四条 盘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管理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8 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盘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管理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9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四十五条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盘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四十五条 ;       
2、《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管理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0 行政处罚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盘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3、《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盘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1 行政处罚 对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盘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3、《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盘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盘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3、《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盘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3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盘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3、《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盘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4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盘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四款;3、《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盘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5 行政处罚 对车辆清洗点擅自将泥沙排入下水道、城市排污系统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盘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四款;3、《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盘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6 行政处罚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第五款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盘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第五款;
3、《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盘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7 行政处罚 对运输渣土、砂石、煤炭、垃圾、粪便、液体、散装货物等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六款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盘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六款;
3、《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盘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8 行政处罚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第七款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盘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第七款;
3、《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盘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9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盘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3、《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盘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0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盘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3、《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盘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1 行政处罚 对在道路和公共活动场所放养禽畜的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盘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盘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停用、占用、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盘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3、《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盘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3 行政处罚 对管理养护单位未履行职责,造成城市公共绿地污损或擅自破道造成绿地树木损坏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号)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四十二条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盘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号)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四十二条;
3、《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盘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4 行政处罚 对占道经营、随地摆摊设点的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盘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盘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盘州市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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