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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来源:政府部门 作者:李德玲 时间:2017-07-03 15:06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共312项)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机关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管理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 行政许可 计量器具首次检定 《计量法》第九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计量法》第九条。
标准股及检验检测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 行政许可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42、44、61条。 
许可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4 行政许可 内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公司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许可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5 行政许可 内资公司变更登记(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分公司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六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六条。
许可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6 行政许可 内资公司注销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分公司注销登记)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许可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 行政许可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许可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8 行政许可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许可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9 行政许可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许可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0 行政许可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许可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1 行政许可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许可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2 行政许可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许可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3 行政许可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五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五条;                     3、《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许可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4 行政许可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3、《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许可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5 行政许可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
许可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6 行政许可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第一款;
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许可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7 行政许可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第一款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第一款。
许可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8 行政许可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第一款;
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许可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9 行政许可 食品流通许可证设立登记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许可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0 行政许可 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登记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许可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1 行政许可 食品流通许可证注销登记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许可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2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
许可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3 行政许可 餐饮服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许可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4 行政处罚 对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年公布,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二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年公布,主席第令27号)第七十二条。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5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年公布,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三条、七十五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年公布,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三条、七十五条。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6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劣药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年公布,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年公布,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7 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年公布,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三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年公布,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三条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8 行政处罚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年公布,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六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年公布,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六条。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9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年公布,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八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年公布,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八条。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0 行政处罚 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从无合法资质企业购进药品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年公布,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九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年公布,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九条。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1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年公布,主席令第27号)第八十一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年公布,主席令第27号)第八十一条。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2 行政处罚 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年公布,主席令第27号)第八十二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年公布,主席令第27号)第八十二条。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3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年公布,主席令第27号)第八十三条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年公布,主席令第27号)第八十三条。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4 行政处罚 对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年公布,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八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年公布,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八条。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5 行政处罚 对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年公布,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八条: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年公布,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八条。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6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年公布,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二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六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年公布,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二条。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7 行政处罚 对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年公布,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二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年公布,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二条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8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年公布,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六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年公布,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9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使用劣药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年公布,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六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年公布,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40 行政处罚 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级药监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年公布,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七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年公布,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41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不按照省级药监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年公布,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七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年公布,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42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年公布,主席令第27号)第八十五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七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年公布,主席令第27号)第八十五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43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年公布,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二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七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年公布,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二条。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44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中未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的行政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三十条第(一)项、第六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三十条第(一)项、第六条。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45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行政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46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行政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三十条第(三)项、第十二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三十条第(三)项、第十二条。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47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行政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三十一条、第七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三十一条、第七条。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48 行政处罚 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行政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三十四条、第十一条第二款;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三十四条、第十一条第二款。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49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行政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三十五条、第十三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50 行政处罚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51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行政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52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53 行政处罚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六十六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六十六条。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54 行政处罚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六十八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六十八条。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55 行政处罚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六十九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六十九条。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56 行政处罚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六十九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六十九条。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57 行政处罚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六十九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六十九条。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58 行政处罚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六十九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六十九条。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59 行政处罚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六十九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六十九条。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60 行政处罚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六十九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六十九条。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61 行政处罚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六十九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六十九条。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62 行政处罚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七十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七十条。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6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七十四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七十四条。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64 行政处罚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修订,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七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修订,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65 行政处罚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七十九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七十九条。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66 行政处罚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八十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八十条。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67 行政处罚 对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政处罚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68 行政处罚 对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政处罚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69 行政处罚 对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或者疫苗批发同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行政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六十三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六十三条。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0 行政处罚 对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行政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修订,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三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六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修订,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三条。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1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规向未经依法批准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个人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政处罚 《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85号) 第十四条、第七条第二款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85号) 第十四条、第七条第二款。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2 行政处罚 对药品零售企业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政处罚  《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85号 第十四条、第七条第三款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85号 第十四条、第七条第三款。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3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五十九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五十九条。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4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药品的行政处罚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第三十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第三十条。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5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召回药品的行政处罚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第三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第三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7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8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9 行政处罚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8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81 行政处罚 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六条第三项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六条第三项。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8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83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七条第三项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七条第三项。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84 行政处罚 对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七条第四项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七条第四项。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85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86 行政处罚 对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八条第三项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八条第三项。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87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八条第五项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八条第五项。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88 行政处罚 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八条第六项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八条第六项。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89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八条第七项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八条第七项。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90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八条第九项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八条第九项。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91 行政处罚 对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款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款。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92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七十二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七十二条。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93 行政处罚 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生产的行政处罚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94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的行政处罚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9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行政处罚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七条第(七)项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七条第(七)项。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96 行政处罚 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配件和产品包装的行政处罚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三十八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三十八条。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97 行政处罚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的行政处罚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四十条第(一)项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四十条第(一)项。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98 行政处罚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的行政处罚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四十条第(二)项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四十条第(二)项。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99 行政处罚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的行政处罚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四十条第(三)项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四十条第(三)项。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00 行政处罚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四十条第(四)项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四十条第(四)项。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01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未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使用单位为医疗机构的,未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第三十三条、第七条第一款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第三十三条、第七条第一款。
药品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02 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食品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03 行政处罚 《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第(二)项;《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3、《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餐饮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04 行政处罚 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第(三)项;《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3、《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餐饮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05 行政处罚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食品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06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食品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07 行政处罚 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食品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08 行政处罚 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食品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09 行政处罚 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食品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10 行政处罚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食品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11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食品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12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食品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13 行政处罚 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食品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14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食品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15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食品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16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食品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17 行政处罚 餐饮服务企业未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或者采购记录未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食品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18 行政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未保持清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或者未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食品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19 行政处罚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食品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20 行政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依照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参加工作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第四十条、第十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第四十条、第十条第一款;
3、《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食品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21 行政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第四十条、第十六条第四项;《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八十七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第四十条、第十六条第四项;
3、《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八十七条。
 
食品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22 行政处罚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食品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23 行政处罚 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食品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24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食品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25 行政处罚 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食品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26 行政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五十七条第第(六)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五十七条第第(六)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3、《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餐饮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27 行政处罚 申请人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餐饮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28 行政处罚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餐饮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29 行政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第四十条、第十六条第三项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第四十条、第十六条第三项;         3、《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食品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30 行政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少于2年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第四十条、第十二条第四款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第四十条、第十二条第四款;          3、《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餐饮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31 行政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第四十条、第十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第四十条、第十条第一款;         
3、《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餐饮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32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条。
稽查局、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33 行政处罚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条。
稽查局、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34 行政处罚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条。
稽查局、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35 行政处罚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条。
稽查局、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36 行政处罚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条。
稽查局、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37 行政处罚 对产品质量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条。
稽查局、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38 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 具,应当予以没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六十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六十条。
稽查局、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39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产目录内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40 行政处罚 对生产许可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发生变化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四十六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四十六条。
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41 行政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四十七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四十七条。
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42 行政处罚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四十八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四十八条。
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43 行政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四十九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四十九条。
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44 行政处罚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五十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五十条。
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45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五十一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五十一条理分明。
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46 行政处罚 对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五十二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五十二条。
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47 行政处罚 对抽检不合格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五十四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五十四条。
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48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未提出变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49 行政处罚 对标识标注不正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五十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五十条。
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50 行政处罚 对冒用他人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标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5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的试制品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52 行政处罚 对生产许可证企业不能持续保持规定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53 行政处罚 对企业违反委托生产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54 行政处罚 对未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55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18、19、20、24、25、28条;
2、《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56 行政强制 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四项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18、19、20、24、25、28条;
2、《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四项。
特种设备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57 行政强制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的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18、19、20、24、25、28条;
2、《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
特种设备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58 行政强制 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18、19、20、24、25、28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特种设备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59 行政强制 对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18、19、20、24、25、28条;
2、《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
特种设备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60 行政强制 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六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18、19、20、24、25、28条;
2、《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六条。
特种设备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61 行政强制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18、19、20、24、25、28条;
2、《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特种设备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62 行政强制 对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18、19、20、24、25、28条;
2、《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特种设备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63 行政强制 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九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18、19、20、24、25、28条;
2、《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九条。
特种设备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64 行政强制 对电梯制造单位有如下情形:(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18、19、20、24、25、28条;
2、《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
特种设备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65 行政强制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进行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18、19、20、24、25、28条;
2、《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
特种设备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66 行政强制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进行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18、19、20、24、25、28条;
2、《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特种设备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67 行政强制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进行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18、19、20、24、25、28条;
2、《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特种设备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68 行政强制 对(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进行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18、19、20、24、25、28条;
2、《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
特种设备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69 行政强制 对使用单位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进行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18、19、20、24、25、28条;
2、《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70 行政强制 对使用单位下列情形之一(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进行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18、19、20、24、25、28条;
2、《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71 行政强制 对使用单位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处罚(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18、19、20、24、25、28条;
2、《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72 行政强制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进行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18、19、20、24、25、28条;
2、《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特种设备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73 行政强制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进行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18、19、20、24、25、28条;
2、《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特种设备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74 行政强制 对餐饮服务单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四)、(五)项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18、19、20、24、25、2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四)、(五)项。
食品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75 行政强制 对药品的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年公布,主席令第27号)第六十四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18、19、20、24、25、2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年公布,主席令第27号)第六十四条。
药品及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76 行政强制 对医疗器械的行政强制措施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18、19、20、24、25、28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药品及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77 行政强制 对医疗器械违法场所的行政强制措施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18、19、20、24、25、28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药品及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78 行政征收 计量检定 《计量法》第九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起始阶段: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阶段: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计量法》第九条。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79 行政检查 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起始阶段: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阶段: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80 行政检查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起始阶段: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阶段: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稽查局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81 行政处罚 对安检机构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三十一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三十一条。
稽查局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82 行政处罚 对安检机构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三十一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三十一条。
稽查局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83 行政处罚 对安检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稽查局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84 行政处罚 对安检机构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的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稽查局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85 行政处罚 对安检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的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稽查局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86 行政处罚 对安检机构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稽查局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87 行政处罚 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稽查局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88 行政处罚 对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三十三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三十三条。
稽查局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89 行政处罚 对安检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的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稽查局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90 行政处罚 对安检机构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稽查局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91 行政处罚 对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稽查局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92 行政处罚 对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三十五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三十五条。 
稽查局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93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标准化法》(1988年12月通过)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国务院第53号令)第三十三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标准化法》(1988年12月通过)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国务院第53号令)第三十三条。
稽查局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94 行政处罚 对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国务院第53号令)第三十五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国务院第53号令)第三十五条 。
稽查局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95 行政处罚 对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国务院第53号令)第三十六条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国务院第53号令)第三十六条。 
稽查局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96 行政处罚 对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07年10月修订)第六十九条 
 《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00年7月修订)第五十一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07年10月修订)第六十九条; 
3、《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00年7月修订)第五十一条。 
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97 行政处罚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07年10月修订)第七十条  盘且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07年10月修订)第七十条。 
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98 行政处罚 对违反节约能源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处罚 《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07年10月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07年10月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99 行政处罚 对违反节约能源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07年10月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07年10月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00 行政处罚 对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07年10月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07年10月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01 行政处罚 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07年10月修订)第七十四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07年10月修订)第七十四条。
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02 行政处罚 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三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三条。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03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四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四条。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04 行政处罚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五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五条。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05 行政处罚 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或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六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六条。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06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七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七条。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07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的处罚 《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八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八条。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08 行政处罚 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九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九条。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09 行政处罚 对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处罚 《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五十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五十条。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10 行政处罚 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处罚 《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五十一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五十一条。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11 行政处罚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五十二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五十二条。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12 行政处罚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五十四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五十四条。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13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五十五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五十五条。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14 行政处罚 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五十六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五十六条。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15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第二十八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第二十八条。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16 行政处罚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6年3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4号)第四十三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6年3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4号)第四十三条。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17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进口或者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者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它计量器具的处罚 《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6年3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4号)第四十一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6年3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4号)第四十一条。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18 行政处罚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第八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第八条。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19 行政处罚 对考核合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第十条第(一)项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第十条第(一)项。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20 行政处罚 对超出授权项目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处罚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第十条第(二)项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第十条第(二)项。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2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处罚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第十一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第十一条。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22 行政处罚 对在经销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处罚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第十二条第(四)项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第十二条第(四)项。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23 行政处罚 对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制造、修理条件已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四)项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四)项。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24 行政处罚 对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处罚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第十六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第十六条。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2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第十八条第(一)项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第十八条第(一)项。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26 行政处罚 对未另行办理新增项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新增项目计量器具的处罚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4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七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4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3、《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七条。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27 行政处罚 对未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计量器具的处罚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4号)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七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4号)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3、《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七条。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28 行政处罚 对未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4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七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4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七条。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29 行政处罚 对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4号)第三十九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4号)第三十九条。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30 行政处罚 对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4号)第四十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4号)第四十条。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31 行政处罚 对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的处罚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4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4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32 行政处罚 对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处罚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4号)第四十三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4号)第四十三条。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33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处罚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3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社会公正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社会公正行(站)名义为社会提供计量检测数据的处罚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5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1号)第十二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五十五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5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1号)第十二条;
3、《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五十五条。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35 行政处罚 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处罚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发布)第九条第(一)项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发布)第九条第(一)项;
3、《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36 行政处罚 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或者无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发布)第九条第(二)项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发布)第九条第(二)项。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37 行政处罚 对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发布)第九条第(二)项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发布)第九条第(二)项。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38 行政处罚 对加油站经营者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未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未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后重新投入使用的处罚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发布)第五条第(五)项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发布)第五条第(五)项。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39 行政处罚 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的处罚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发布)第五条第(六)项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发布)第五条第(六)项。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40 行政处罚 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发布)第九条第(五)项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发布)第九条第(五)项。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41 行政处罚 对加油站经营者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发布)第九条第(五)项               《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五十一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发布)第九条第(五)项;
3、《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五十一条。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42 行政处罚 对加油站经营者进行成品油零售时未使用计量器具的处罚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发布)第九条第(六)项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发布)第九条第(六)项。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43 行政处罚 对加油站经营者进行成品油零售时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处罚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发布)第九条第(六)项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发布)第九条第(六)项。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44 行政处罚 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的处罚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发布)第十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发布)第十条。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45 行政处罚 对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没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的处罚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4号)第四条、第九条第(一)项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4号)第四条、第九条第(一)项。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46 行政处罚 对眼镜制配者进口的计量器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4号)第四条、第九条第(一)项、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4号)第四条、第九条第(一)项。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47 行政检查 对眼镜配置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4号)第四条、第九条第(二)项、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4号)第四条、第九条第(二)项。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48 行政处罚 对眼镜制配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处罚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4号)第九条第(二)项、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4号)第九条第(二)项。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49 行政处罚 对眼镜制配者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及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4号)第九条第(三)项、。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4号)第九条第(三)项。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50 行政处罚 对眼镜经营者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4号)第六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4号)第六条。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51 行政处罚 对集贸市场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并向质监部门备案的处罚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52 行政处罚 对集贸市场主办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计量器具、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未遵守有关规定以及未申请检定、超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款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款。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53 行政处罚 对集贸市场经营者未定期接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强制检定的处罚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款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款。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54 行政处罚 对集贸市场经营者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及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伪造数据、破坏铅(签)封的处罚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款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款。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55 行政处罚 对集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处罚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3年3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第四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3年3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第四条。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56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对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3年3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第五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3年3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第五条。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57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3年3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第六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3年3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第六条。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58 行政处罚 对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3年3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第七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3年3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第七条。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59 行政处罚 对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处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第十六条第二款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第十六条第二款。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60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规定,未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第九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第九条。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61 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应当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识的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4年8月发改委 质检总局联合令第17号)第二十三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4年8月发改委 质检总局联合令第17号)第二十三条。
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62 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4年8月发改委 质检总局联合令第17号)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4年8月发改委 质检总局联合令第17号)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63 行政处罚 对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4年8月发改委 质检总局联合令第17号)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4年8月发改委 质检总局联合令第17号)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64 行政处罚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第六十七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第六十七条;
3、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65 行政处罚 对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处罚 《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第七十一条
《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00年7月修订)第五十三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第七十一条;
3、《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00年7月修订)第五十三条。
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66 行政处罚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二条 、第三条第二款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条; 
3、《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二条 、第三条第二款。
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67 行政处罚 对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一条 
《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第六十七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一条; 
3、《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第六十七条。
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68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处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69 行政处罚 对转让或者倒卖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70 行政处罚 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处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71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72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73 行政处罚 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3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一款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3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一款。 
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74 行政处罚 对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处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
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75 行政处罚 对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3号)第二十九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3号)第二十九条。 
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76 行政处罚 对集贸市场主办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计量器具、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未遵守有关规定以及未申请检定、超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第五条 、第十一条第(二)款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第五条 、第十一条第(二)款。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77 行政处罚 对集贸市场主办者未设立公平秤并检定合格的处罚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三)款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三)款 。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78 行政处罚 对集贸市场经营者未定期接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强制检定的处罚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第六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第六条。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79 行政处罚 对集贸市场经营者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及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伪造数据、破坏铅(签)封的处罚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款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款。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80 行政处罚 对集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处罚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3年3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第四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3年3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第四条。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81 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3年3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第四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3年3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第四条。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82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对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3年3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第五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3年3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第五条。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83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3年3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第六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3年3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第六条。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84 行政处罚 对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处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85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规定,未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第十七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第十七条。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86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计量不合格的处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第九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第九条。   
标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87 行政检查 对生产者应当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识的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4年8月发改委 质检总局联合令第17号)第二十三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检查阶段: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阶段: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4年8月发改委 质检总局联合令第17号)第二十三条。 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88 行政处罚 对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4年8月发改委 质检总局联合令第17号)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4年8月发改委 质检总局联合令第17号)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89 行政处罚 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处罚 《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第六十条第二款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第六十条第二款。 
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90 行政处罚 对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处罚 《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91 行政处罚 对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处罚 《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92 行政检查 对认证机构或指定的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 《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第六十二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第六十二条。 
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93 行政处罚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第六十七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第六十七条; 
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94 行政处罚 对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处罚 《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第七十一条 
《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00年7月修订)第五十三条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第七十一条; 
3、《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00年7月修订)第五十三条。
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95 行政处罚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二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条;
3、《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二条。
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96 行政处罚 对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一条
《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第六十七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一条;
3、《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第六十七条。
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97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处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98 行政处罚 对转让或者倒卖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99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00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01 行政检查 药品监管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的研制、药品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年公布,主席令第27号)第六十三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检查阶段: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阶段: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年公布主席令第27号)第六十三条 药品及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02 行政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年公布,主席令第27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检查阶段: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阶段: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年公布,主席令第27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药品及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03 行政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年公布,主席令第27号)第六十七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检查阶段: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阶段: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年公布,主席令第27号)第六十七条 药品及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04 行政检查 对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五十三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检查阶段: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阶段: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五十三条 药品及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05 行政检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一)进行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检查阶段: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阶段: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 药品及化妆品管理股及基层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06 其他权力 动产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许可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07 其他权力 户外广告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  许可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08 其他权力 格式合同备案 《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许可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09 其他权力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许可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10 其他权力 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许可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11 其他权力 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登记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许可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12 其他权力 拍卖备案登记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许可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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