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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来源:政府部门 作者:李德玲 时间:2017-07-03 13:19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50项)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机关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立项(项目建议书)行政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四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2、4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第2条          《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第1条     《六盘水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4、8、11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建立和严格执行推进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建设有关工作制度意见的通知》第1、2条 固定资产投资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  
2 行政许可 可行性研究报告行政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四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第五、六、七、十五条                                               《国务院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第一、三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2、4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第5、6、7、15条   《国务院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第1、3条    《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第1条   《六盘水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4、8、9、33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建立和严格执行推进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建设有关工作制度意见的通知》第1、2、3条 固定资产投资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  
3 行政许可 初步设计报告行政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四条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办法》第三、四、五、九、十二、十三条                                  《六盘水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十一、三十四、三十九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4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第2条          《国务院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第1条  《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第1条   《六盘水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4、10、11、34、39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建立和严格执行推进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建设有关工作制度意见的通知》第1、2条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办法》第3、4、5、9、12、13条 固定资产投资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  
4 行政许可 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 号)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 号)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产业股,派驻政务服务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  
5 行政许可 项目备案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 号)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 号)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产业股,派驻政务服务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  
6 行政许可 节能登记 《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五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5、68、86条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53、58条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股 分管领导、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7 行政许可 节能审查 《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五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5、68、86条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53、58条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股 分管领导、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8 行政许可 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微利房、安居房、解困房等)售价及拆迁安置价格标准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                          《贵州省价格条例》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复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18条           《贵州省价格条例》第5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2、4、5、10条     《关于加强我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意见》 价格收费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  
9 行政许可 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                      《贵州省价格条例》第五条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复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18条,《贵州省价格条例》第5条,《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5条 价格收费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  
10 行政许可 城市出租车、公交车票价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贵州省价格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测算、现场调研、走访,提出审查意见。
3.召开听证会责任:出具初审报告及预调方案报上级部门审批,经县人民政府会议决定同意后,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条款规定,进行公示、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
4.决定责任: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责任:在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加强监管。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18、23条      《贵州省价格条例》第5、6条 价格收费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  
11 行政许可 城镇垃圾处理费标准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贵州省价格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测算、现场调研、走访,提出审查意见。
3.召开听证会责任:出具初审报告及预调方案报上级部门审批,经县人民政府会议决定同意后,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条款规定,进行公示、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
4.决定责任: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责任:在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加强监管。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18、23条      《贵州省价格条例》第5、6条 价格收费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  
12 行政许可 城镇污水处理费标准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贵州省价格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六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测算、现场调研、走访,提出审查意见。
3.召开听证会责任:出具初审报告及预调方案报上级部门审批,经县人民政府会议决定同意后,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条款规定,进行公示、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
4.决定责任: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责任:在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加强监管。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18、23条      《贵州省价格条例》第5、6条                《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第3、6条 价格收费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  
13 行政许可 城镇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收费标准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                       《贵州省价格条例》第五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复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条、第18条           《贵州省价格条例》第5条                    黔发改监调〔2015〕940号 价格收费管理股 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14 行政许可 城区、产业园区公共供水及乡镇水价收费标准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贵州省价格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测算、现场调研、走访,提出审查意见。
3.召开听证会责任:出具初审报告及预调方案报上级部门审批,经县人民政府会议决定同意后,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条款规定,进行公示、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
4.决定责任: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责任:在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加强监管。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18、23条       《贵州省价格条例》第5、6条                   黔发改监调〔2015〕940号 价格收费管理股 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15 行政许可 境内公路客运票价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                     《贵州省价格条例》第五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复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18条          《贵州省价格条例》第5条 价格收费管理股 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16 行政许可 停车场停车收费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                         《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复查,再去现场进行查看,符合条件后,提出价格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18条            《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 价格收费管理股 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17 行政许可 县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贵州省价格条例》第五、六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测算、现场调研、走访,提出审查意见。
3.召开听证会责任:出具初审报告及预调方案报上级部门审批,经县人民政府会议决定同意后,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条款规定,进行公示、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
4.决定责任: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责任:在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加强监管。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18、23条           《贵州省价格条例》第5、6条 价格收费管理股 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18 行政许可 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                      《贵州省价格条例》第五条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复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18条             《贵州省价格条例》第5条                      黔发改监调〔2015〕940号 价格收费管理股 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19 行政许可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                 《贵州省价格条例》第五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复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18条,《贵州省价格条例》第5条,黔发改监调〔2015〕940号 价格收费管理股 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20 行政许可 牲畜定点屠宰服务收费标准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t条、第十八条              《贵州省价格条例》第五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复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18条            《贵州省价格条例》第5条                       黔发改监调〔2015〕940号 价格收费管理股 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21 行政许可 再生水价格标准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贵州省价格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测算、现场调研、走访,提出审查意见。
3.召开听证会责任:出具初审报告及预调方案报上级部门审批,经县人民政府会议决定同意后,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条款规定,进行公示、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
4.决定责任: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责任:在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加强监管。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18、23条         《贵州省价格条例》第5条、第6条              黔发改监调〔2014〕2099号 价格收费管理股 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22 行政许可 民办教育收费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复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7条 价格收费管理股 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23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9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9、10、11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6条
《贵州省价格条例》第24条第3、4项
《贵州省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9、10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室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办案人  
24 行政处罚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2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3条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21条
《贵州省价格条例》第24条第1项
《贵州省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1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室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办案人  
25 行政处罚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第40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6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2条
《贵州省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6、17、18、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室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办案人  
26 行政处罚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第40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4条第2项
《贵州省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1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室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办案人  
27 行政处罚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第40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8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3条第1项
《贵州省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8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室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办案人  
28 行政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第40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2条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8条、第12条
《贵州省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2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室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办案人  
29 行政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第1项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5条
《贵州省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3条
《贵州省价格条例》第19条第14项、第25条第3项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室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办案人  
30 行政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并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3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室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办案人  
31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9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9、10、11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6条
《贵州省价格条例》第24条第3、4项
《贵州省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9、10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21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室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办案人  
32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不标明价格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不实行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2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3条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21条
《贵州省价格条例》第24条第1项
《贵州省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1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4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4条《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28条、第30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室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办案人  
33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价格欺诈的行为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第40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6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2条
《贵州省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6、17、18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5条
《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28条、第30条
《贵州省价格条例》第14条、第23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室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办案人  
34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第40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4条第2项
《贵州省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1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4 年9 月28 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价格条例(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 号,2003 年11 月22 日公布)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室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办案人  
35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第40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8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3条第1项
《贵州省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8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28条、第29条、第30条
《贵州省价格条例第19条第12项、第25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室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办案人  
36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第40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2条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8条、第12条
《贵州省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2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28条、第29条、第30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室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办案人  
37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行业协会操纵价格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第1项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5条
《贵州省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3条
《贵州省价格条例》第19条第14项、第25条第3项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价格条例》第14条、第23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室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办案人  
38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3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68、86条,2、《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53、58条 节能监察大队 分管领导、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39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21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68、86条,2、《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53、58条。 节能监察大队 分管领导、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40 行政处罚 对不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检查;不为价格监督检查、监测、成本调查审核等政府价格活动,提供必需的生产经营成本、利润等有关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4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4条                       《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28条、第30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68、86条,2、《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53、58条 节能监察大队 分管领导、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41 行政处罚 对越权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收费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5条
《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28条、第30条
《贵州省价格条例》第14条、第23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68、86条,2、《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53、58条 节能监察大队 分管领导、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42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未经年审而收费的行为的处罚 《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贵州省价格条例》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68、86条,2、《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53、58条。 节能监察大队 分管领导、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43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填写收费票据,延长收费时限,增加收费频次的行为的处罚 《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28条、第29条、第30条
《贵州省价格条例第19条第12项、第25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68、86条,2、《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53、58条 节能监察大队 分管领导、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44 行政处罚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拒报或者谎报收费收入和支出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28条、第29条、第30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68、86条,2、《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53、58条 节能监察大队 分管领导、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45 行政处罚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基层自治组织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贵州省价格条例》第14条、第23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68、86条,2、《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53、58条。 节能监察大队 分管领导、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46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无服务事实收取费用、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以及涂改、伪造、买卖政府价格批文的处罚 《贵州省价格条例》第19条、第25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价格条例》第19条、第25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室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办案人  
47 行政强制 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先行登记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4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4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室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办案人  
48 行政强制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 《行政强制法》第12条
《行政处罚法》第51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21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12条
《行政处罚法》第51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21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室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办案人  
49 行政检查 对价格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3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3条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室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办案人  
50 行政确认 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                    《林木价格认定规则》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
《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
盘县价格认证中心
分管领导
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盘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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