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中国(贵州盘州)

最新动态
当前位置: 主页 > 信用资讯 > 七天双公示 > 权责清单 > 正文
正文

盘州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来源:政府部门 作者:李德玲 时间:2017-07-03 13:51
 盘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共39项)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机关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许可及变更等事项许可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 第七条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七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许可及变更地址等事项的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 第十三条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共性)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 行政许可 打字复印、名片印刷许可及变更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五款   第八条 第十一条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五款、第八条、第十一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4 行政许可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  第三十二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五条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二条;
3、《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五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5 行政许可 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许可及变更相关事项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6 行政许可 设立电影放映许可 《电影管理条例》第八条    第九条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电影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 行政许可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许可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8 行政许可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一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制度》第十条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全民健身条例》第五条;
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体育中心、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9 行政许可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五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五条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一条;
3、《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制度》第十条。
体育中心、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0 行政许可 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十条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
3、《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体育中心、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1 行政许可 三级体育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
3、《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十条。
体育中心、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2 行政处罚 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3 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4 行政处罚 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5 行政处罚 打字复印、名片印刷许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6 行政处罚 电影放映许可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7 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共性)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8 行政处罚 对文艺表演团体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 条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9 行政强制 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6条至33条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共性)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6条至33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20 行政强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6条至33条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6条至33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21 行政强制 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经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6条至33条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6条至33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22 行政强制 打字复印、名片印刷许经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6条至33条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6条至33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23 行政强制 电影放映许可经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6条至33条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6条至33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24 行政强制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6条至33条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6条至33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25 行政强制 文艺表演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6条至33条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6条至33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26 行政强制 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6条至33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27 行政强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6条至33条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6条至33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28 行政强制 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经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6条至33条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6条至33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29 行政强制 打字复印、名片印刷许经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至55条、第63条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6条至33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30 行政强制 电影放映许可经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至55条、第64条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6条至33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31 行政强制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至55条、第65条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6条至33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32 行政强制 文艺表演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至55条、第66条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6条至33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33 行政检查 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6条至33条   1.检查阶段: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阶段: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34 行政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   1.检查阶段: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阶段: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35 行政检查 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经营单位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1.检查阶段: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阶段: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36 行政检查 打字复印、名片印刷许经营单位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   1.检查阶段: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阶段: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37 行政检查 电影放映许可经营单位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1.检查阶段: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阶段: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38 行政检查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 《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    1.检查阶段: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阶段: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39 行政检查 文艺表演团体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   1.检查阶段: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阶段: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盘州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7年6月30日
(责任编辑:admin)
--------------------------------------------------------------------
?
更多诚信风采

Copyright ? 盘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版权所有??黔ICP备15016288号-1

联系电话:0857-92745638 27456381 传真:0857-92745638 网址:www.baidu-world.com

QQ:927456381 电子邮箱:cx@jscx.gov.cn

主办单位:盘州市发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