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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高院五项举措惩戒“老赖” 今年已司法拘留1238名失信被执行人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时间:2016-09-09 16:41

今天上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6年1月以来,全省法院在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方面依法采取的措施和执行信息化建设情况。

 

五大惩戒措施让“老赖”寸步难行
  

为解决执行难问题,贵州省各级法院采取了各种措施,出台包括联合信用惩戒、执行信息化建设在内的各项措施,向“老赖”亮剑,让“老赖”寸步难行。
 

贵州省高院执行局副局长陈永兴介绍,为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省各级法院主要通过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进行罚款和司法拘留、追究刑事责任、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与相关部门联合信用惩戒五大措施,剥夺失信被执行人自主处分财产的权利,强制处置,打破“老赖”逃债幻想。
  

据统计,1月以来,全省各级法院已依法对37名失信被执行人进行罚款,依法对1238名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对涉嫌犯罪的失信被执行人已送相关部门侦查公诉20人、申请提起自诉4人,共有10人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被判处刑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贵州省各级法院及时将其失信信息录入最高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陈永兴表示,对已纳入失信名单库的被执行人,不能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一等座以上动车等。
  

此外,根据2016年1月国家发改委、最高法院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等惩戒措施基础上,增加了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任职国有企事业董事、监事,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32类措施。
  

“这些措施正逐步得到落实,对失信被执行人初显‘四面楚歌’的局面。”陈永兴说,如某公务员因欠债拒还被松桃县法院纳入失信名单,县委组织部向其发出函询通知书,要求其实事求是报告原因、表明态度。
  

随着联合信用惩戒措施在贵州省进一步落地生根,“老赖”将无处可逃、无境可出、无商可经、无钱可赚,一旦加入“黑名单”,将处处受制。
  

今天的发布会,还介绍了贵州省高院开展反规避抗拒执行行动的五起典型案例。

 

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被移送侦查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皮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顺市西秀区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13日向西秀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卢某荣、卢某刚给付张某某、皮某某合伙出资款人民币814083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899元、申请执行费10764元。
  

西秀区法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卢某荣、卢某刚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卢某刚有大米加工设备一套,现居住的房屋属于家庭财产,此外无其他财产。
  

根据查明的情况,西秀区法院依法对卢某刚所有的大米加工设备查封后委托评估,因申请执行人不愿交纳评估费,并明确表示不要该套设备,使评估执行工作未能进行。
  

西秀区法院查明:2013年6月至7月,卢某荣在西秀区农村信用社塔西分社、么铺分社、太平分社等发生多次资金交易,交易额高达数百万元。法院遂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卢某荣司法拘留十五日。由于案件尚未执结,法院已将其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此案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且将大量资金转移,逃避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被刑事拘留
  

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4)黔义民初字第01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陈某某、白某某共同偿还刘某某借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30万元;陈某对上述款项中的5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8400元、公告费600元,由3人共同承担。
  

2015年7月8日,兴义市法院依法受理刘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白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三被执行人下落,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2015年12月,兴义市法院干警多次到被执行人陈某家中,留置送达了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及到庭履行义务的传票。2016年2月24日,经兴义市法院多次传唤后被执行人陈某到庭,其均以生效判决有误、借款金额不实为由拒不履行义务,拒不申报个人财产。兴义市法院依法对其采取拘留十五天的强制执行措施。
  

2016年3月至4月,兴义市法院查明陈某有大型汽车一辆、挂车一辆,经查上述两车分别登记于兴义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两车均是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购买,实际所有权并非公司所有。陈某于2016年3月将大挂车以189000元予以转让,挂车的登记证书、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也由陈某出具领条后领走。
  

4月15日,兴义市法院通知被执行人陈某到庭,再次向其送达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并向其释明拒不申报个人财产、虚报财产的法律后果。但陈某仍坚持其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在财产申报表中“交通运输工具”“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等项下均填写为“无”。因其虚报财产,兴义市法院依法对其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执行措施。拘留期间陈某认可大型汽车、挂车转让协议、领条系其书写,车辆以189000元予以转让。
  

4月19日,兴义市法院依法将陈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移送兴义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依法将陈某刑事拘留。2016年5月11日,陈某家人主动履行了陈某应当承担的部分义务503045.53元。
  

在执行中,相当一部分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想方设法、极尽所能规避执行、抗拒执行,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特别是企图以虚报财产、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行为逃避执行的老赖,唯有打出“拒执罪”这记重拳,才能对其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今天公布的其他3起典型案例为,黄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被司法拘留案;采用网络查控方式执行娄底市某工程公司银行存款案;法院执行局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查控覃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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