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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失信者将“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来源:贵州日报 作者: 时间:2015-11-18 10:49

近日,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23个部门联合下发《贵州省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办法(试行)》,对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标准、联合惩戒的对象、惩戒措施及实施部门、联合惩戒方式等作了具体规定。

全省众多职能部门形成强大合力,打造出惩戒失信行为的“制度笼子”,将真正使违法纳税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到最后寸步难行。

四把“钥匙”扎紧“笼子”

“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加大了惩戒力度,提高失信成本,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省国税局巡视员付巧晨认为,联合惩戒办法可以帮助社会构建良好的税收环境。

与全国和其他省市颁布的办法相比,贵州做法体现出四个特点,也相当于在“制度笼子”上又加上了“四把钥匙”:

首先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标准上进行了细化,对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从金额、违法手段和时间等方面进行了明确,首次将拖欠税款行为“拖欠税款金额达到200万元,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纳入了联合惩戒范围。

在操作程序上,对案件信息的传递、公示、惩戒措施的实施及反馈等方面予以细化,更便于操作。

在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上,增加了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处理。

在联合惩戒的保障机制上,增加了对提供虚假案件信息的法律后果和责任追究规定,并且将实施联合惩戒工作纳入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行政机关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目前,我省国税系统已发布税收违法“黑名单”,在省、州、市国税局门户网站公布全省2014年以来12户重大税收违法企业相关信息。省国税局向相关部门推送省级以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5件。

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根据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将严惩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把其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

具体做法包括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出口退税从严审核;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阻止出境和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由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由各级税务机关将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公安部门,并推送至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欠缴税款、滞纳金又未提供担保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申请,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连同有关书面材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由审批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函请贵州省公安厅办理边控手续。欠税人跨省出境的,由省公安厅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实施边控。

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将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由人民法院将因税收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的当事人信息定期推送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推送到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推送的信息对当事人申报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的,不予核准登记。

限制融资授信和禁止高消费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将被通报到各级银监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供金融机构对当事人融资授信参考使用,进行必要限制。

由省级税务机关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告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省银监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其他依法成立的社会征信机构可以通过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阅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相关信息。

同时,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为单位的,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单位财产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动车;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还应禁止其购买不动产、支付高额保费、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等高消费行为,采取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和动车等高消费惩戒措施。

由各级人民法院将当事人信息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在相关媒体进行公告。同时将被执行人名单推送至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按照要求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向社会“曝光”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我省将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曝光”于阳光之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为税务机关提供系统接口。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通过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已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相关信息,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贵州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不仅如此,各级税务局在门户网站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同时,还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和禁止参加政府采购

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由各级税务机关将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国土、规划、住建、财政等部门,并推送到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相关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自税务机关公布之日起,当事人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由各级税务机关将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并推送至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严格检验检疫监督和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直接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由各级税务机关将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并推送到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纳入其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法进行失信惩戒。

同时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由各级税务机关将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海关部门,并推送至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海关部门将当事人信息纳入其进出口企业综合资信库,并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限制证券期货市场、保险市场经营行为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期货公司设立;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公司持股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许可审批;企业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或借壳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

由各级税务机关将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证券管理监督部门,并推送至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证券管理监督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同时当事人不得作为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对当事人限制担任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由各级税务机关将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保险监管部门,并推送至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保险监管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和企业债券发行

失信者将被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由各级税务机关将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并推送至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在一定期限内,失信者还被限制发行企业债券。

由各级税务机关将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发展改革部门,并推送至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发展改革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惩戒。

限制进口关税配额申报和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对于违法者,相关部门将不予受理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

由各级税务机关将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商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并推送至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商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为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的审核参考,对于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诚信状况较差的企业,在申请关税配额时不予受理。

还不得受让失信者预收费公路权益。

由各级税务机关将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交通运输部门,并推送到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处处设门槛,处处受限制

对于纳税失信者,将被处处设门槛,行为处处设限制。

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由各级税务机关将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并推送到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各单位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依法依规进行约束和惩戒。

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对象

税务机关已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

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

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

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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