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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盘县建筑市场诚信“红黑名单”奖惩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政府部门 作者:李德玲 时间:2017-06-29 14:39
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盘县建筑市场诚信“红黑名单” 奖惩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整顿规范我县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信用机制,增强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意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现将《盘县建筑市场诚信“红黑名单”奖惩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县建筑市场诚信“红黑名单”奖惩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县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信用机制,增强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意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贵州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46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红黑名单包括红名单和黑名单。 红名单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被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列入红名单管理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名单。
黑名单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严重失信,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名单。
第四条   对企业红黑名单的认定应坚持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红黑名单的认定
 
第五条   红名单的认定 连续三年符合《贵州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记良好行为记录的守信企业。
第六条   黑名单的认定。符合以下任何一条的,列入黑名单管理。
(一)符合《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规定的严重失信企业。
(二)在连续三年内被按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记两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三章 红黑名单的公布
 
第七条   红黑名单在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统一公布。其中,黑名单的公布时间为满足黑名单认定标准最后一次不良行为认定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红名单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布内容应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留。

第四章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红名单的守信激励
 
第八条   对列入红名单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二)在评级评优、申请资金和安排项目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三)给予在公共服务、社会宣传等方面支持;
(四)在品牌建设、政府奖励等方面实施扶持和奖励措施;
(五)其他依法采取的激励措施。
第五章   黑名单企业的惩戒
 
第九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公示期内不得在盘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活动,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招投标,招标代理等活动。
第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对列入黑名单企业采取的惩戒措施,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

第六章   红黑名单调整
 
第十一条   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及不良行为,未再发生被形成失信行为及不良行为记录事由的,可以提出名单调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6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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